【行业观点】董文凯:最高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新规对小贷公司的影响及对策

2020-09-28 10:1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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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发布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与2015年6月23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所通过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相比,原规定被修改二十六处,由三十三条减至三十二条,修改幅度之大,超出想象。但最引起社会震动、对小贷行业冲击最大的是新规关于法律保护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规定。显然,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新规对小贷公司的经营、管理、财产安全、权益维护具有多方面的影响,值得认真探讨。

  01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受新规的规制?

  新规第一条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这条规定,争议极大,实则涉及小贷公司的属性之争。小贷公司受不受新规的规制,关键看其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然而,迄今为止,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人总行和银监会)、经济统计部门(国家统计局)和最高院对“金融机构”并无明确、统一的定义。“金融机构”、“金融组织”、“金融企业”仿佛是不同部门对同一类从事金融活动的实体在不同文件中的不同表达,极易引起社会各界困惑。

  主张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一方认为:小贷公司是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产物,由各省、市、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现已普遍改为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成立。2015年经“一行三会一局”以人总行银发(2015)309号文件的形式,被认定为“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而这一文件是“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具有足够的权威性。2018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人民法院报》全文刊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立案庭负责人说明上海金融法庭管辖的第一项11类(包括证券、金融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的争议一方的主体一般都是金融机构。并强调“这里讲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有金融许可证)、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或者备案登记,以便于确认。而像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则不纳入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最高院立案庭负责人的讲话不仅明确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同时也说明小贷公司的借贷案件不是“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显然,经过十多年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探索,金融监管部门(人行、银监会、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已基本统一认识,认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持牌”金融机构。按照新规第一条,小贷公司不受该规定规制。那么,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就应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精神执行。

  而主张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的一方则认为:金融机构应由银监会发给牌照,小贷公司没有获得银监会授牌,也就不属于金融机构,理所当然受到新规的规制。

  其实,无论小贷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似乎都不能绕开新规对贷款利率的限制。不属于金融机构,则毫无异议地受新规对利率的明确限制;即使属于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新规,还要受到“公序良俗”的制约。从全社会的共识和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主导作用考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似乎不宜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民间借贷最高利率限额为一年期LPR的4倍,正规的“金融机构”又岂能突破 ?!不久前,温州市瓯海区某商业银行诉客户贷款违约案,一审法院判决其应收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累计不得超过近期一年期LPR的4倍,引起广泛关注,即是例证。

  虽然笔者坚定认为,小贷公司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应受到新规的规制。但是,也不得不考虑倘若将小贷公司列入新规规制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应积极思考适当的对策。

  02

  新规对小贷公司的主要影响

  1、新规忽视了不同贷款周期利率的差异性,使小贷公司产品差异性特征几乎消失。

  不同周期的信贷产品,其资金利用率、客户还本付息压力、风控方式、信贷效益都不相同,体现这些差异性的价格尺度是利率的不同。通常的情况是:贷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期限越短,利率越低。因此,在2015年之前的规定中(见2002年1月31日人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是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4倍。在2015年的那次修改中,民间借贷利率被规定为二档三区,即:i≤24%、 24%36%,因为利率空间较大,小贷公司在产品设计中,可以将短、中、长期贷款的利率拉开适当的距离,体现经济和金融规律。新规将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为一档二区:i≤一年期LPR4倍及i>一年期LPR4倍。就目前而言,一年期LPR的4倍为15.4%/年,保护空间被压缩8.6个百分点,收窄了35.83%。小贷公司为了能够覆盖风险并有所盈利,无论如何要将每种产品的允许利率用足(直至上限的15.4%),几乎无法将短、中、长期及先息后本、分期还款(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贷款方式和产品的利率拉开,无法实现利率的差异化,无疑降低了产品的吸引力,可能会流失部分客户。2、新规对利率保护空间的压缩,大幅度降低了小贷公司的盈利水平。新规与旧规相比,保护利率由24%降至一年期LPR的4倍(当下为15.4%),降幅为35.83%;自愿付息的利率上限由36%降至一年期LPR的4倍,降幅为57.22%。据我所知,绝大多数线下小贷公司,新规前的平均实际贷款利率在18%左右,少数至20-24%。对于违约贷款,往往通过诉讼,能够主张一部分罚息和违约金。法律保护至24%,使他们在利息之外,还能获得一部分收益。线上小贷公司由于场景不同、各方面费用构成的差别以及覆盖高风险的需要,年化贷款利率一般在24-36%之间。对于放贷规模 1个亿的线下小贷公司而言,新规使它的利息收入减少200-260万元,税后利润约减少150-195万元。资本金年收益率下降1.5-1.95个百分点。假如原来的资本金年收益率为10%,新规后将降至8.05-8.5%,降幅达15-19.5%。而对于某些线上小贷公司,15.4%的年利率则使他们无产品可做,不得不收缩或退出。若考虑企业的固定开支占比相对稳定,收入下降15-19.5%,实际导致的利润降幅将达20%左右。3、新规对合规利率的大幅压缩,可能导致“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近十余年来,中国绝大多数小微企业一直受到“融资难”和“融资贵”的困扰。本次最高院大幅下调保护利率,出发点显然是想解决“融资贵”问题。其实,解决“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有一个合理的顺序。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同志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要求抓好6个方面政策举措落实,第二方面就是 “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他指出:“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孰先孰后,一目了然。 如果“融资难”的问题先已解决,则“融资贵”较易解决。近日,世界银行前副行长、北京大学结构经济学研究院院长林毅夫在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访时指出,金融在我国经济内循环中,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支持还有许多“堵点”和“瘀点”。虽然新冠疫情以来,国家为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出台了大量政策,银行也对小微企业大水漫灌,可是仍有大多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者不符合银行的信贷条件,向银行告贷无门。据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止2020年6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贷款余额为165.2万亿元,其中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3.73万亿元,仅占8.3%。中国1.2亿个各类经济实体,90%是小微企业,能够获得银行低息贷款的仅约十分之一左右。在此情况下,小贷公司等非银放贷机构就成为对它们“雪中送炭”的救难者。由于这部分客户资信极差,风险过大,小贷公司对它们的贷款绝大部分是“次级贷”。这部分贷款的不良率高,有些地方小贷公司的整体不良率超过40%,小贷公司需要提取巨额的风险准备,才能消化潜在的损失,没有较高的利率不足以抵御风险。在旧规的利率下,非银放贷机构(包括小贷公司)谨慎操作、刀口舔血。敢于贷款,客观上缓解了相当一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甚至为银行接盘、过桥、提供润滑。而在新规的利率下,非银放贷机构不可能为了不太高的利益,去服务被银行拒绝的客户,也不太可能冒着极大风险去当银行坏账的“接盘侠”。可以预料,在新规的压力下,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将进一步突出,银行的不良率也将进一步上升。从而,反作用于小贷公司的服务环境,使之更趋恶劣。4、新规对违约成本的削弱,将诱发恶意拖欠贷款案例的上升。由于新规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对借款人正常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一并主张,总计超过合同成立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使得客户的违约成本比旧规下降了35.83%,对于那些资信较差,不易贷到款的客户而言,几乎没有逾期与非逾期的成本区别,甚至没有违约成本,很可能在贷款到期后,继续拖欠本金,甚至拖欠本金加利息,等到借出人通过法律主张,纵然经过复杂的诉讼、执行过程,最终的实际成本与不违约相同,客观上使得一切违约责任条款的威慑力归于零。恶意拖欠贷款的案例必然上升。5、新规的出台,将导致转贷和风险资产处置难度上升。长期以来,小贷公司处置风险资产的方式一般是协商催收、转贷、债权转让、诉讼,诉讼是最后手段。鉴于诉讼过程较长,同时对不良率考核影响明显,小贷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的流动性,对较难处置的不良贷款,通常采取债权转让办法。社会上的各类资产管理公司,之所以愿意接收风险资产,是瞄准风险资产中蕴含的利润空间。新规之前 ,对于抵押较实的贷款(如房抵贷),小贷公司往往以本金+50%左右的正常利率(平均18%左右),向资产受让方转让,而受让方的收入则是另一半正常利息+罚息和违约金,其上限是24%,扣除收款的各项支出后,仍有较高的获利空间。本次新规对息内外各类费用之和按一年期LPR四倍的封顶规定,几乎封死了风险资产接受方的利润空间,加大了其受让风险,极大地打击了资产管理公司的积极性,必将导致小贷公司风险资产处置难度的加大,不良率上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小贷公司将只好降低转让价格,即便是抵押做实的债权(如房抵贷),其转出的上限很可能是收回本金,下限则可能是本金的80%左右,其他类型的债权转出价格更低,这必然导致小贷利润空间的进一步收窄。6、新规将导致存量贷款诉讼剧增,加大小贷公司法律风险。新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且“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小贷公司的大多数存量贷款处于以下三个时段:2019年8月20日之前发放的贷款;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发放的贷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发放的贷款。有些已经结清,有的完成了部分分期的支付,还有的可能已经展期或逾期。这些项目,于小贷公司而言,出现诉与被诉的可能性都客观存在,甚至已经完成或部分完成的贷款,客户都可能提出返还多付利息之诉。新规发布不到一个星期,有的小贷公司客户就在其律师的“指点”下停止付息,声称按照新规此前已经多支付了利息。这样的纠纷会越来越多,置小贷公司于极大的法律风险之中。7、新规对信贷参与方的利益进行了调整,弱化了助贷机制对风险的抗御能力。信贷市场的参与者,往往包括放贷人、借款人和助贷机构,在旧规下,24%的保护利率和36%的自愿利率,使得在借款人自愿接受的前提下,放贷人和助贷人获取了各自的利益,从而消化和覆盖各自的风险和资金成本,并实现一定的利润。部分助贷机构不仅在借、贷双方之间起到中介和信息服务的作用,还能对所荐客户的违约风险承担部分兜底责任,发挥类似于资金管理公司的部分作用,保证了借贷市场较为平稳地运行。新规对保护利率的大幅压缩,使参与方的利益分配被迫调整,势必推动助贷方式进行调整。一些本来可以兜底的中介公司将无法兜底,从而造成小贷公司不良的上升,或者迫使小贷让出利息空间,才能勉强兜底。无论如何,新规使助贷机构和小贷公司之间长期形成的助贷机制对风险的抗御能力由强转弱。8、新规对贷款期间的利率带来不确定性,增加了小贷公司管理与操作难度。由于新规对借出人应收利息的保护上限是一年期LPR的4倍,在贷款期内,LPR往往是弹性和变动的。既然LPR是变动的,那么,4倍LPR也是不确定的。从而,放贷人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也是不确定的。每一次LPR 的调整,使存量贷款的利息也相应波动。小贷公司必须在信贷系统及时调整客户实际付息的利率,对于多年分期付款的贷款,其操作难度更大。9、新规将驱使小贷公司在主业外寻求利润空间,导致主营业务萎缩,资金转移。小贷公司的主业是发放贷款,一部分小贷公司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还有一部分运营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小贷公司,在自有资金放贷之外,还通过开展中间业务(如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将发行ABS变现的资金,再次投入信贷,以放大经营杠杆,扩大业务规模。以某省为例,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小贷公司变现的资金成本平均为年化利率9-9.3%,加之运营成本、税收及覆盖不良的空间,以新规15.4%利率放贷,只能实现微利或基本无利。自有资金贷款利率的大幅下滑,以及中间业务的无利可图,导致小贷公司股东的实际投资回报率可能低于银行和信托的理财产品。这种情况持续较长时间,必然迫使投资人或经营团队在主业之外,另外寻求效益增长点,或将资金撤出本行业,从而导致主业萎缩,资金转移。10、新规关于套取贷款的规定,可能妨碍小额再贷款公司的统贷业务。新规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及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条规定比较模糊,一是套取贷款的概念和界限不清;二是“其他营利法人”是否包含合法的小额再贷款公司或小贷公司股东单位也不清楚。从字面上理解,似乎以下三种情况下,借贷合同都得不到法律保护:一是小贷公司从银行获取贷款,再贷给客户;二是类似于小额再贷款公司一类的营利机构,从银行贷款以支持小贷公司(统贷业务),再由小贷公司贷款给客户的信贷业务;三是经过批准的小贷公司向股东单位(可能是营利法人)在一定限额内的借款,用于贷款的业务。新规第十四条的某些内容与银监会(2008)23号文、(2020)86号文及各省市金融办和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小贷公司的支持政策并不一致。

  03

  主要对策

  1、全面检视各种贷款产品,保证利率上限合乎新规标准。

  小贷公司经营首重合规性。在可能被纳入新规管理的情况下,各个小贷公司应全面检视现存和即将开发的信贷产品,一方面保证利率透明化;一方面保证贷款利率的上限不超过新规标准,即正常利率不超过一年期LPR的4倍。

  同时,慎用合同条款,规范表述。避免使用新规所提及的“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概念。格式化《借款合同》中,应根据人总行银发(2003)251号文精神,使用“罚息利率”术语,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于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并规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规范,既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又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2、加强贷后管理,防范恶意拖欠。

  由于新规颁布后,民间借贷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大幅下降,推高了次贷客户的违约意愿,小贷公司不得不面对借款人恶意拖欠和故意违约的风险,必须加强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的重心有必要适当前移。一是要加强客户引导和教育,鼓励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向征信中心上传数据,积累信用。同时,也变相增加了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成本(信用层面);二是要及时发现和预判违约风险苗头,防患于未然。对于有故意违约倾向的客户,要果断采取措施,缩短收款周期,防止在没有违约成本的情况下,一拖再拖,避免由贷出方承担客户违约成本。

  3、未雨绸缪,应对法律风险。

  新规出台后,必然引起信贷参与方从各自角度出发审视自身利益。各个小贷公司的存量贷款都有可能被借款人以各种不同理由诉讼,甚至连已经违约的客户都可能在新规出台后起诉小贷公司。轻则要求小贷公司自2020年8月20日起下调贷款利率,重则要求小贷公司按照一年期LPR四倍的限额,退回“多收”的利息。客户在律师的“点拨”下,拒绝按照合同成立时的利率付息,甚至要求小贷公司按照新规退回“多收”利息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小贷公司有必要未雨绸缪,对存量贷款进行分类,对风险较大、客户配合度不好的客户提高警惕,早作预案,以有效应对法律风险。

  4、依靠特色经营,提高客户粘性。

  新规的出台,刺激了借款人在贷款机构之间不断地比较、转贷,目的是寻求价格洼地,降低借款成本,小贷公司的客户粘性从未像当前这样脆弱,客户跳槽、提前还贷、转贷现象频发。提高客户黏性,提升信贷效率和企业效益显得十分迫切。

  提高客户粘性的关键,是增加客户的转移成本和退出障碍,为此,小贷公司必须创新产品和服务,使顾客在方便,快捷的同时,感到离不开小贷公司为之带来的“价值链”。

  小贷公司没办法在利率等方面与银行正面竞争,必须要迂回,在金融的生态链上找到自己的合适位置,形成特色。两军对垒,正兵迎敌,奇兵致胜。小贷公司的正兵是贷款业务,奇兵是打造出来的多种服务功能,也就是各自的独门绝技。特色经营的本质,是差异化竞争战略的运用。这些不同于银行的服务功能就是小贷公司的特色和相对优势。有特色才能提高客户粘性,吸引和锚定客户,Hold住对方。比如,深圳某公司深度介入供应链金融业务、无锡某公司的票据服务都是特色业务,我司最近也在优化一款特色业务,力争将它做大做好。特色业务不太可能受到突发事件或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新规的影响而伤筋动骨。

  5、拓宽视野寻空间,延伸服务求效益。

  在贷款息差越来越窄的情况下,小贷公司绝不应仅仅局限于发放贷款、做点中间业务。实际上还可以将视野进一步拓宽,延伸服务,开辟新的效益增长点,做到东方不亮西方亮。比如:

  有能力、有特色的小贷公司可以对外开展小贷托管业务;

  有资源、有渠道的小贷公司可以通过成立SPV,参与新型业务(如小贷公司参与某商业银行的区块链金融产品服务业务);

  有实力、愿意长期投资的小贷公司可以投贷联动,对“瞪羚型”企业进行投资。

  ……

  这些业务如果开展起来,其效益不一定比放贷差,最起码是对放贷业务的有力补充。法无禁止则可为,关键是我们能不能有新视野、新思维。

  6、科技赋能增效率,创新驱动破困局。

  在成本刚性、利率下降的严峻形势下,依靠科技赋能,提高运作效率,不失为小贷公司改善经营业绩的有效方法。最近几年,科技金融发展很快,全国不少小贷公司也做了有益尝试,有的成效斐然。江苏金农公司最近就在着力推动省内小贷公司的数字化转型,力求依靠科技进步,解决获客和风控两大痛点,其特征是网上获客、线上风控、智能管理、移动服务、低成本、高效率。

  在引进新技术方面,我们一定不能保守。有的公司以前在技术开发上花过一些费用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就对科技金融不感兴趣;也有的公司看到线上业务的某些局限性,就怀疑技术的可行性。从而不愿尝试科技金融,宁愿用大刀长矛与火枪火炮相对垒。我认为在互连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技术延伸到社会各个方面的今天,我们要毫不迟疑地拥抱科技金融,企业内部要有创新的文化和容错机制,即使技术有某些不足,也要容忍。向着光明前进,身后总会出现阴影,但不能因为阴影,就逃避光明。

  除了技术创新,当前,我们还要提倡产品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激励创新。唯有创新,才能带来突破。

  7、优化管理控风险,守得云开见月明。

  当前小贷公司的外部环境不太宽松,越是在严峻的关头,我们越是要沉着冷静,注意规范经营,防范各类风险,守住基本盘,等待发展时机,守得云开见月明。

  首先,要避免短期行为和盲目投资。投资者不能只注重于眼前的利润,对回报需要有合理的预期。不能看到小贷公司收益下降,就急急忙忙抽身而退,或者为了追求过高的回报而盲目投资,导致大量的非经营性亏损。

  其次,要练好内功,防范风险。发挥经营团队在业务管理中的核心作用,规范经营,透明操作。要完善各类业务规范、操作流程、工作标准和考核措施,对外要灵活服务,透明专业,杜绝各种灰色操作,不搞模糊利率,不巧立名目收费,不与中介机构联手损害客户利益,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对内既要扎牢篱笆,又要搞好激励,还要探索化解风险的有关机制。

  当前特别要坚持精细化操作,防范法律风险。2012年之前,小贷公司往往以没有展期而自豪;2014年,以没有涉诉案件而自豪;2020年以后,很可能以没有成为被告而自豪。

  “守得云开见月明”,就是要冷静应对,不急不躁,控制各类风险,守住企业基本盘,等待时机和调整窗口。易纲行长已经预测“后期银行可能面临较大的不良率上升、不良资产增加和处置压力”。当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上升过快,门槛必然会再次提升,很多小微企业进不了银行那个“厅堂”,必然要下到小贷这个“灶堂”。我相信,新规所带来的信贷市场调整终归会达到一个新的动态平衡,在金融生态链中一定会有适合小贷公司的客户,这盘菜银行不愿吃,职业放贷人又吃不了,最后还是小贷的。

  8、与助贷和资管机构抱团取暖,探索新型合作模式。

  共赢是合作的基础。新规的出台,对放贷人和助贷人都是利空,在此关头,需要互相理解,抱团取暖,共同探索新的合作模式,形成利益与风险共担的新机制。在新规所限定的利率下,合作各方不应局限于如何分蛋糕,而要着眼于共同将蛋糕做大。除了将业务规模做大,放大杠杆外,还要考虑能否通过设计新的产品或资产管理方式,减少资产损失。或者研究围绕核心企业,对标的资产进行分层管理,以资管收益弥补利率的下降。

  9、调整监管方式,厘清监管考核标准与司法保护标准的关系。

  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各地对其监管逐步完善。江苏省金融办于2010年1月出台《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率先在全国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这些措施,对全国小贷公司的监管有示范作用。

  各地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小贷公司监管规定一般是结合当时的经济形势,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特色和融资环境等具体因素的因时因地的产物,其宗旨是促进小贷公司健康、规范发展,并引导其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开展普惠金融。

  当行业监管考核标准与司法机关执法标准一致时,小贷公司能够专注于按照市场规律开展信贷活动。而当监管考核标准与司法标准不一致的时候,小贷公司难免不受到来自司法方面的压力,可能面临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去年10月最高院等四部委《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发布以来,不少地方出现小贷公司贷款案件立案难、甚至小贷公司被误伤中枪的案例就是证明。

  利率究竟应由市场决定还是由行政或司法部门决定?金融机构应由金融主管部门还是由司法部门认定?监管要求与司法规定是否应该完全一致?这些都是困扰小贷公司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厘清。

  根据银监会(2008)23号和(2020)86号文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责任。基层小贷公司迫切希望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某种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明确界定,并按照人总行银发(2003)251号文件精神,坚持利率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各项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期内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取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10、发挥协会作用,积极建言献策。

  各级小贷协会是小贷行业自身的组织,是联系小贷公司与各级监管部门的纽带。全国近万家小贷公司,绝大多数都是小型金融企业,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要求“ 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在重大法规调整或政策出台之际,在小贷公司面临诸多挑战的时刻,各级小贷公司协会有责任、有义务、有条件、有能力,组织会员和智库,开展调查研究和政策研讨,做好下情上达,积极向管理部门建言献策。在做好自律的同时,维护小贷公司权益,解决广大会员的普遍关切,协助管理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出台符合行业实际的、接地气的各项监管政策,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小贷公司正处于试点十多年来最困难的时期,我们难免会听到唱衰小贷的言论,认为小贷没有前途。对这种“唱衰小贷论”,从上到下要给予抵制,要树立全行业信心。最近,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为小贷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监管提供了具体指导意见,是一份总体利好的文件。小贷公司目前遇到的困难,与大多数行业相比,并不突出。我们要有信心,克服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新规和新冠疫情带来的双重困难,探索中国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径,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普惠金融之路。

  来源:江苏金农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南京市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公司 董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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