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10-16 15:53:39   来源:   
  • 【字体: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1〕1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
  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 [2008]137号 )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 [2008]23号 )等有关规定,现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 (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负责。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征信管理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系统、网络条件、运行成本及管理要求,依据总行科技司已经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安全管理要求,研究确定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方案,并报总行征信管理局审批和科技司备案。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指导督促其建立与接入征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用、用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上述制度和操作规程报总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工作。

  二、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流程管理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先建立制度、再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和人民银行已发布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申请流程及具体管理规范,并报总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提出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正式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 )申请书,载明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方式等;
 (二 )公司章程;
 (三 )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正式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 )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及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 )营业场所、技术设施、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八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开业一年以上;
 (二 )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三 )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四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
  非间接接入的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保证本端网络接入、系统的安全性。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申请机构是否可接入征信系统的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审查意见上报总行征信管理局。总行征信管理局对申请资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对申请机构能否接入征信系统给予批复。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科技部门根据已报备的网络接入方案具体组织网络工程实施,并对已批准接入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网络安全方面进行相关指导和检查。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分中心根据总行批复的接入方案和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名单,按相关规定组织数据报送及用户开通等工作。


  三、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模式有以下 4种:
  (一 )集中组织、一口接入。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组织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数据统一报送平台,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集中统一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统一报送平台设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分中心。
  (二 )直接接入。在人民银行网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网间互联平台直接接入征信系统上报数据。
  (三 )依托商业银行接入。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和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协商,通过商业银行网络接入征信系统。
  (四 )间接接入。在网络接入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分中心报送和查询信息。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科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上模式研究拟订接入方案。

  四、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后的业务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在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和使用、用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完整、准确,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信贷业务,除已发放的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之外,经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可以向征信系统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报告。信贷业务终止后,不得再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与征信系统相连接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与互联网和其他任何网络连接。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认为其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注册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分中心或直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解散、破产等终止事项时,应当退出征信系统,并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和注册地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收集的信用信息,或采取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方式妥善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暂停提供信息查询等措施:
  (一 )未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 )未能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信息的;
  (三 )越权查询征信系统的;
  (四 )将查询结果用于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之外目的的;
  (五 )泄露从征信系统获得的信用信息的;
  (六 )违反人民银行相关安全管理要求的;
  (七 )有其他危害征信系统安全、稳健运行行为的。
 
 

上一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

广州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官方网站 www.gzxdxh.org.cn 网站内容均属广州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801室; 联系电话:020-83273068; 电子邮箱:gzxdxh@126.com;
粤ICP备2020080471号粤ICP备20200789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