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资格条件审核的通知
(粤金贷监〔2017〕10号)
(粤金贷监〔2017〕10号)
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顺德区金融办:
为落实《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金融办201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的告知函》(粤审指函)〔2017〕316号)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变更审批工作,现就加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资格条件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主发起人资格条件审核
(一)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要求,选取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作为主发起人,主发起人(主发起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持。
(二)法人股东要说明公司主要经营情况,包括主营产品、上下游主要客户等。主发起人还应详细说明企业所在行业的市场状况、在行业中的排名、主要的竞争对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等情况,以证明企业的经营发展能力。
(三)股东要对金融和类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情况作出真实、全面、完整的说明。
二、加强股东的出资能力审核
要加强对股东资金来源的审核,确保股东出资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
(一)加强对法人股东财务报表的审核。主发起人要提交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纳税申请表,其他法人股东要提交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纳税申请表。要与纳税申请表对照审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加强对自然人股东出资能力的审核。自然人股东要提交纳税情况、资产权属证明及近1年的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核收入及财产情况,确保与出资额相匹配。
(三)加强对法人股东财务指标的审核
1.涉嫌通过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抽逃注册资金或虚增资产(利润)的,要按照审慎性原则,通过组织专家咨询、现场调研和查阅凭证等方式进一步核实财务状况,并出具专门意见,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审批材料进行审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专门意见。
三、加强主发起人变更审核
严厉禁止利用主发起人实力套取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为防止“炒牌”、“套牌”行为发生,要加强对主发起人变更的审核,除法定事项要求必须转让股权外,原则上不得突破政策提前转让股权。
(一)拟上市或进入上市辅导期的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应出具承诺书,承诺公司知晓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的政策规定并在三年内不转让股权。
(二)互联网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承诺至少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四、严肃纪律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材料、需具备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全面的复审,发现违规、弄虚作假情况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处理和追责,并将相关情况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将视情况对各地上报材料的审核情况进行通报。
各地在审核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金融办沟通。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