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
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的通知
(粤金贷监〔2017〕5号)
(粤金贷监〔2017〕5号)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试行办法》(粤金〔2014〕71号)施行已满2年,在增加小额贷款公司可用资金、提高经营效益、更好地服务“三农”及小微企业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粤府办〔2016〕132号)关于“探索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融资渠道”的要求,增加小额贷款公司可贷资金来源,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我办决定继续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准设立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评级达到良好以上,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二)在非现场监管系统中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填报数据。
(三)上一个季度末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二、具体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自行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后,及时、准确地在非现场监管系统填报具体金额。
(二)各地要将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纳入日常监管,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三)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不列入融资额度计算。
三、其他
本通知有效期2年,各地在实施时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金融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