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

2020-10-20 09:19: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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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
(粤金贷监〔2016〕5号)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中小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和《商务部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有关法律工作的函》(商台函〔2015〕73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政策,推动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
  落实《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港、澳资企业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与省内企业要求一致。
  二、放宽股东持股比例规定,拓宽小额贷款公司投融资渠道
  (一)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设上限;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设下限。
  (二)经营效益优良、达到评级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以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具体参照《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管理工作指引》(粤金函〔2016〕261号)执行。
  (三)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壮大资本实力,增资扩股不受成立时间限制。
  (四)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投贷联动等股权投资业务,对外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
  三、增加或取消部分申报设立材料
  根据国务院“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统一提交拟设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取消提交法人股东贷款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无犯罪证明和公安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证明。
  四、其他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内容涉及之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政策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金融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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