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穗金融函〔2013〕258号)
(穗金融函〔2013〕258号)
各区、县级金融工作部门,各家小额贷款公司:
近年来,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不断增多,发展态势良好,为我市“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的金融生力军,但也存在各区、县级市重视程度不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不平衡、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不规范存在风险隐患等问题。为规范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相关监管政策规定
各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及各家小额贷款公司要落实4月12日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金〔2009〕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金融〔2013〕28号)等文件规定。
二、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力量配备
各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加强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发挥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确保辖内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三、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一)开展非现场监管
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应安装金融办统一开发的非现场监管系统,并在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贷款、融资等相关经营数据。各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使用、公司管理、资产质量、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信息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
(二)开展现场检查
各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应于每年7月份和下一年1月份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上半年、上一年全年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银行流水和计算机系统信息。
(三)加强业务统计
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及往来资料应及时申报统计,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账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日常结算(缴费、日常开支等)资金与贷款资金应通过不同账户分开出账。目前已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对所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超过5个的银行账户应进行销户,新开设账户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申报统计,开户银行应在已向市金融办出具配合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承诺函的15家商业银行(名单见附件)范围内选择,此项工作应在今年6月底完成整改。
从今年7月起,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个月10日前向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提交上个月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明细统计资料,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在每个月20日前将小额贷款公司上个月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明细统计资料和省金融办统一开发的非现场监管系统中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经营数据等进行对比,发现不符的应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作出说明,发现账户资金往来明细统计资料存在异常、重大疑点的,应及时核查,确定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四)加强外部审计
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在下一年3月底前向所在区、县级市工作部门申报统计。区、县级市工作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临时特殊审计,重点审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流向,并出具监管意见。
(五)加强社会监管
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照,并设置举报栏公布市金融办(市金融办的监督举报电话为83171677)和区、县级市工作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此项工作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各区、县级市工作部门应对举报情况进行认真核查。
四、市金融办将抽查各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情况
各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及时将开展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情况报告市金融办和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是金融办下半年将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金融〔2013〕28号)的情况进行复查。对于监管工作不积极、不到位,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较多的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将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对不配合监管工作、存在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予以通报并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近年来,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不断增多,发展态势良好,为我市“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的金融生力军,但也存在各区、县级市重视程度不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不平衡、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不规范存在风险隐患等问题。为规范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相关监管政策规定
各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及各家小额贷款公司要落实4月12日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金〔2009〕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金融〔2013〕28号)等文件规定。
二、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力量配备
各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加强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发挥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确保辖内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三、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一)开展非现场监管
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应安装金融办统一开发的非现场监管系统,并在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贷款、融资等相关经营数据。各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使用、公司管理、资产质量、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信息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
(二)开展现场检查
各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应于每年7月份和下一年1月份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上半年、上一年全年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银行流水和计算机系统信息。
(三)加强业务统计
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及往来资料应及时申报统计,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账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日常结算(缴费、日常开支等)资金与贷款资金应通过不同账户分开出账。目前已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对所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超过5个的银行账户应进行销户,新开设账户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申报统计,开户银行应在已向市金融办出具配合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承诺函的15家商业银行(名单见附件)范围内选择,此项工作应在今年6月底完成整改。
从今年7月起,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个月10日前向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提交上个月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明细统计资料,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在每个月20日前将小额贷款公司上个月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明细统计资料和省金融办统一开发的非现场监管系统中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经营数据等进行对比,发现不符的应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作出说明,发现账户资金往来明细统计资料存在异常、重大疑点的,应及时核查,确定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四)加强外部审计
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在下一年3月底前向所在区、县级市工作部门申报统计。区、县级市工作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临时特殊审计,重点审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流向,并出具监管意见。
(五)加强社会监管
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照,并设置举报栏公布市金融办(市金融办的监督举报电话为83171677)和区、县级市工作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此项工作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各区、县级市工作部门应对举报情况进行认真核查。
四、市金融办将抽查各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情况
各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及时将开展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情况报告市金融办和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是金融办下半年将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金融〔2013〕28号)的情况进行复查。对于监管工作不积极、不到位,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较多的区、县级市金融工作部门,将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对不配合监管工作、存在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予以通报并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4月11日
2013年4月11日
附件:
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验资及开立账户
服务的广州地区商业银行名单
服务的广州地区商业银行名单
广州银行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浦发银行广州分行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平安银行广州分行
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光大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九江银行
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 浙江银行
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浦发银行广州分行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平安银行广州分行
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光大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九江银行
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 浙江银行
广发银行广州分行
中信银行广州分行
民生银行广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