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10-20 09:59: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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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越府办〔2016〕5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业经15届16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

 

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在广州民间金融街内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融〔2009〕10号)和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其它相关监管规定的总体框架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网络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和进行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全流程贷款服务的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越秀区金融工作局(下简称:区金融局)在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简称:省金融办)和广州市金融工作局(下简称:市金融局)的指导下,负责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监管以及协调相关金融业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四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设立。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资质:
(一)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下同)为境内实力强、有特色、有品牌、拥有大数据基础的互联网企业。
(二)提供近三年(如成立未满三年,提供成立的年份到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发起人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2.主发起人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主发起人的权益性投资(含意向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50%。
4.主发起人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不低于10亿元。
(三)主发起人拥有较强的会员、客户网络,其牵头设立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依托互联网平台面向境内的会员单位以及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客户、商户、个人等提供融资等服务,实行特色经营。
  第五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依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六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七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第八条  申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5%。原则上,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第九条  申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应向区金融局递交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申请书。由主发起人向区金融局申请,载明拟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协议书、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承诺书、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各股东情况介绍及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最近2年(主发起人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法人代表及自然人股东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及查询授权书。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名称、股东出资情况,且在保留期内。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报省金融办备案前提供,包含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所在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文书或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合格凭证。
(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书、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定代表人拟任职决议、拟任人任职资格考察报告、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的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拟任人相关证书。
(十一)申请人联系人资料。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
(十二)省、市、区金融局(办)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区金融局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应在已向市金融局出具配合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承诺函的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其中用于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设地应在广州市。
  第十二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经营范围,股权股东,公司章程、董事、监事、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区金融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区金融局初审后,报市金融局审核。
  第十三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区金融局申请,经区金融局初审,报市金融局审核。

第三章  经营要求

  第十四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利用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等为互联网平台会员、产业链上下游客户等提供金融服务,业务范围以贷款业务为主,经市、区金融局批复,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如下业务:
(一)发放小额贷款。
(二)中小微融资、理财等咨询业务。
(三)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所列业务需要经过市、区金融局批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慎监管要求,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经营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各项监管指标优良。
(三)市、区金融局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同时可通过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小额再贷款公司进行对外融资或通过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经省金融办或市金融局批准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创新业务的交易场所开展承担回购义务的贷款资产转让和贷款资产收益权转让,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进行外部融资,且外部融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省市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及发行债务、资产证券融资等债务类融资工具,应符合省市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历年留存收益用于发放贷款按《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试行办法》(粤金〔2014〕71号)规定报区金融局。
  第十九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年化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年化利率上限不得超过24%。
  第二十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股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机构披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在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银行对账单和相关业务统计报表提交区金融局,必要时提交完整资金周转信息,以供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外部网络风险、欺诈案件,应作为重大事项向区金融局报备,并由区金融局通过信息共享机制通报其它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开业之日起6个月内建立独立、完备、安全的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并按区金融局的要求实现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数据对接、信息交互,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广东省地方金融非现场监管系统和广州民间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录入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注册地正常办公。在显目位置悬挂工商部门颁布的营业执照、市、区金融局监管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同时须在借款人登陆系统界面显示。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从业素质。同时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至少拥有2名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区金融局加强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统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每年度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市金融局,抄送区政府。
  第二十八条  区金融局应定期与不定期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到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听取汇报、进入公司系统采集有关业务数据、查阅财务资料、走访客户及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金融局应当约见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区金融局提请市金融局对其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暂停运营资格等监管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违反规定进行账外经营的。
(二)直接或间接通过暴力催收贷款的。
(三)存在账外经营的。
(四)公司股东(变相)抽逃资本金。
(五)贷款发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的。
(八)不按照规定提供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九)不配合监管的。
(十)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方”,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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