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融局关于清理规范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0-20 10:17: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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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融局关于清理规范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
互联网金融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金融〔2015〕157号)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猛,对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相关业态的具体监管政策细则尚未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存在行业标准模糊、进入门槛和业务范围不明确、风险控制措施不足等问题。出现了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或提现困难现象,今年以来我市有若干P2P网络借贷平台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为引导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加强小额贷款行业的风险防控,维护我市小额贷款行业的安全与稳定,我局决定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进行清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内容
(一)关于投资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
  1.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投资设立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
  2.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设立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与小额贷款公司建立风险隔离墙、防火墙,小额贷款公司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账户、资金、账目应严格分离管理。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
  依照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只能通过银行页金融机构,小额再贷款公司进行对外融资或通过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经广东省金融办批准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创新业务的交易场所开展承担回购义务的贷款资产转让和贷款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进行外部融资,且外部融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0%。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直接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外部融资,或将贷款资产和贷款资产收益权直接(或包装后)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转让。
(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合作
  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设立网站等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及宣传,与品牌优质、发展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如资产端客户共享等,但贷款发放的地域范围和单笔上限等都须符合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合作,应制定相应的业务制度和程序进行运作,不得通过互联网金融企业变相突破相关规定。
(四)关于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托互联网面向广大中小微企业、商户、个人等提供融资等服务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在准入门槛、经营地域和业务拓展方式等方面与传统小额贷款公司有所区别,风险的传导更加广泛。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规定规范经营,开发专门的业务、运营和风险控制系统,不得作为通道突破融资渠道、业务范围、单笔上限等相关规定。
  二、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请各区金融工作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排查,于12月31日前将所在区的排查工作情况上报我局。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要正式下发整改通知书给存在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抄送市金融局),通报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其在2016年2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对整改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将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专此通知。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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