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关爱企业共克时艰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穗南府办规〔2020〕1号)
疫情关爱企业共克时艰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穗南府办规〔2020〕1号)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广州南沙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关爱企业共克时艰的十条政策措施》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2020年2月7日
广州南沙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关爱企业共克时艰的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南沙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在不折不扣落实省、市政策基础上,制订以下政策措施。关爱企业共克时艰的十条政策措施
第一条 应急保障奖励。
对列入国家、省、市疫情防控重点或应急生产供应名单的企业,复工生产医用外科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医用手术衣等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和蔬菜等应急生活物资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述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技术改造并获得上级工信部门技术改造补助奖励的,按比例给予区级配套。(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
第二条 减轻企业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南沙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南沙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南沙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纳税人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责任单位:南沙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获得稳岗补贴金额的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南沙区企业新招用员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招用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第三条 租金减免。
对租用区属国企经营用房、仓库的企业,免收1个月、减半2个月租金。租金减半部分可延期两个月缴纳,不计算滞纳金。对租用镇属物业或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街)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减免相关港口港建费。市区联动加大对南沙港区开展驳船运输业务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港口企业延长集装箱货物免费堆存期。(责任单位:区口岸办)
鼓励孵化器(区级以上)减免企业租金,对疫情期间累计减免企业租金超过1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四条 工业企业增产奖励。
对2020年第一季度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同比分别增加2亿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新投产工业企业在6月5日前申请入统且经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统计报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 支持重点商业综合体发展。
对在疫情期间一直配合并坚持经营,对区稳定民心及稳定经济起重要作用、经营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经营管理企业,给予10万元专项扶持。根据经营时长、复工和免租等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总免租金额×在租店铺复工率(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29日)。(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六条 加强金融支持。
引导区内各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和户数不低于2019年同期,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银行不应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商贸、交通等行业,鼓励银行机构提供更加宽松的授信条件和利率优惠。提高银企对接效率和融资服务效能,力争2020年各银行机构借助线上对接平台为全区中小微企业提供放贷、续贷超过200亿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局)
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受影响企业减免的担保费给予等额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承保区内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给予50%、单笔最高10万元的财政补贴。对应急救灾物资供应企业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获得南沙区内商业银行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局)
第七条 建立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机制。
支持港口企业对抗疫救援物资优先保障、优先作业、优先提运。建立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绿色通道和快速通关受理机制。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鼓励报关公司对用于疫情防控进口捐赠物资提供免费清关及相关服务。(责任单位:区口岸办、南沙海关、区财政局、南沙区税务局)
第八条 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对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新建和扩改建项目,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审批,全程实行“一对一”贴心帮办代办服务,建立24小时办结的“零成本”“零跑动”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南沙政务网、微信、APP等渠道,推动涉企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对办理结果提供免费邮政送达,办理全过程实现非接触式政务服务。(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九条 推出非接触式办税举措。
实施电子普通发票全区推、个人代开电子普票随时办、社会保险费申报一键办、个人所得税业务移动办、房地产交易业务微信办、办税服务厅业务线上受理、常见涉税费业务网上办、涉税费问题咨询在线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免费配送等,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安全的税务网上服务。(责任单位:南沙区税务局)
第十条 开展暖企行动。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用工、员工培训、防控物资、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问题。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应企业申请无条件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纠纷等开展专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情况另行研究。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区遵照执行。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区内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