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州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Guangzhou Microfinanc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MI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小额贷款行业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执行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规范经营,优化行业经营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将以推动广州市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总体目标,围绕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宣传五个方面开展以下业务: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及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行业经营规范及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准则等,加强自律管理,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
(三)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受会员委托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参与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和诉求;
(五)通过开设网站、编辑会刊、发布新闻和利用公众媒体等,宣传会员业务和行业发展成果,维护行业声誉,提升行业社会形象;
(六)组织或参与对内对外的学习交流和参观考察活动,促进行业创新发展;组织或参与学术论坛、行业调研和政策研讨等活动,推动本行业理论研究,为政府提供决策建议和依据,优化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七)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会员及行业所需的各种信息。建立行业数据收集统计制度,为行业研究和政府监管提供数据资料;
(八)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有关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等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九)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开展评选优秀会员企业和优秀经营管理人员等活动,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树立行业标杆,促进行业品牌建设;
(十)建立交流平台和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同业之间的联系和交往;
(十一)承办法律、法规授权事项,或者政府及监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事项;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承办具体服务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协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协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协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协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小额贷款行业或相关领域的企业;
(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协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以及协会理事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由协会收回其牌匾、会员证及停止使用协会商标(LOGO),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会中负责人总数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协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协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单位会员调整理事代表的除外)变更,举办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及本协会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全体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协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协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住所变更以及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一)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span style=";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