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公约

自律公约

第一条 共同遵守《广州民间金融商会章程》。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照业务主管单位所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自愿、合作共赢。

第三条 遵守商业道德、公平竞争,不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干预或影响正常市场秩序。

第四条 积极参加行业内机构评级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第五条 积极参加行业内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和行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加强信息交流,强化资源共享,借鉴行业先进经验,深入开展民间金融业务创新与合作,提升商会的整体竞争力。

第七条 对于违反公约规定的会员单位,并经查证属实的,商会有权依法采取警告、书面通报、取消成员资格、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以及向司法部门报告等措施。

第八条 本公约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各会员单位均应承诺并遵守本公约。

第九条  经本商会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条 本公约自商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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