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10-20 09:10: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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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金贷监〔20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顺德区金融办:
  我省自2009年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市、县政府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13年6月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357家,注册资本464亿元,累计投放贷款1764亿元,运行平稳、风险可控,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监管都取得了一定的经验,行业发展进入试点新阶 段。为贯彻落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工作的意见》(粤金〔2013〕62号)精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和有效监管,现将机构设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发展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放开各县域设立主要为辖内大型成熟专业市场或大型企业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客户提供配套融资服务等有相对稳定客户群的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但鉴于目前各县域的有效监管能力普遍不足的情况,各地设立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的家数,到2014年6月底止,按每县域2家的节奏进行控制,以后视经营状况和有 效监管能力再定。
  二、积极发展科技园区类小额贷款公司。在各类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区或产业转移园等园区,尚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单独申报1家小额贷款公司,为园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三、积极推进在特大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编制部门备案的享受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特大镇,尚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单独申报1家综合类小额贷款公司。
  四、大力发展农业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在以农业产业为主的县域或欠发达的山区县,可申报设立重点为“三农”发展提供融资服务的农业特色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大型农业龙头企业在有效监管保障下,发起设立跨县域经营的农业特色小额贷款公司。
  五、支持粤东西北地区的县域在申报设立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条件不成熟,但有相当市场条件的情况下,可申报增设1家综合类小额贷款公司。
  六、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下移机构网点,设立分支机构。对开业经营2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报在所在县域的较大镇(街)或行政村开办分支机构,或增设业务网点,贴近市场,提供上门融资服务。
  七、各类小额贷款公司(包括特色类、综合类、农业特色类)的资本金标准,实行差异化管理。之前己设立而资本金未达此标准的小额贷款公司,须在1~2年内增资达标。珠江三角洲各地为一类地区,其他为二类地区。一类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二类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应不低于1亿元;对少量特别困难的山区县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可适当下调至不低于5000万元。对农业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应不低于5000万元;对设立跨县域经营的较大规模农业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设立初期资本金应不低于1亿元,可在两年内逐步增资到3亿元)。    
  八、各地报设小额贷款公司时注意掌握节奏,一个县域不宜同时报设两家机构,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有序市场竞争和“设立一家、监管到位一家”。
请各地按本通知要求,坚持民营资本作为主发起人的原则,组织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不变。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办地方金融发展处联系或向我办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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