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业务

2023-03-20 10:17: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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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房地产贷款

  (一)相关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规定:(二)严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线上、线下或其他任何形式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或相关服务。(三)严禁违规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房地产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为卖房人或购房人提供“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金融产品。

  (二)相关意见。

  请小贷公司强化风险防控工作,在贷前管理环节,应认真核实客户贷款真实意图,不向具有将信贷资金流入楼市、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意图的客户发放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客户不得挪用信贷资金、不得将信贷资金流入楼市等事项,并明确对违约客户采取要求提前还款、列入客户黑名单、支付罚金等违约处置措施;做好贷后管理,通过约谈、走访等措施了解客户真实用款情况,对违约客户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二、涉大学生消费贷

  (一)相关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8号)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贷款客户身份的实质性核验,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放贷机构外包合作机构要加强获客筛选,不得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过度借贷,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放贷机构推送引流大学生。

  (二)相关意见。

  建议小贷公司在发放贷款前,要求年龄范围为18-23周岁的客户签署本人非大学生的声明,如后续发现客户存在骗取贷款行为,应及时收回贷款,如客户已涉嫌触犯《刑法》骗取贷款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租金贷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人“租金贷”业务风险防范的通知》提出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代理经租企业与一些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特别是“房租贷”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资金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侵害出租人及承租人利益,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如与代理经租企业合作开展“租金贷”业务,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即承租人)交易对象(即出租人)支付,不得发放至代理经租企业及其关联关系人。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贷

  根据省市“双减”工作要求,小贷公司不得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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